遇到子女抚养纠纷,找专业抚养权纠纷律师,如需帮助欢迎在线咨询! lizhenz@126.com 13120267676

律师介绍

张丽珍律师 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电话号码:13120267676

手机号码:13120267676

邮箱地址:lizhenz@126.com

执业证号:11101201111149815

执业律所: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A座1208室

子女抚养

抚养和赡养的区别是什么,法定抚养或者赡养必需有在一起的户籍关系吗?

一、抚养和赡养的区别是什么

抚养取教养保护之意。抚养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并且是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

赡养,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赡养属于晚辈对长辈的行为。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作为生活保持义务,是无条件的,子女一旦出生,父母无论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也无论是否愿意,均必须依法承担抚养义务。

赡养包括两种情况:

  1. 1、子女对父母赡养

  2. 2、晚辈对长辈赡养

《婚姻法》规定了每个公民有赡养父母、抚养子女、扶养弱者的义务。所谓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亲属在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帮助;抚养与赡养相反,抚养是长辈对晚辈亲属的经济供养和生活上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法定抚养或者赡养必需有在一起的户籍关系吗

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这不是已经很明白了吗,比如你在大街上拣了一个流浪人。虽然和你生活在一起名单是你们之间没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所以不能申请。再比如,你家族里只有你和你爷爷了。你们之间就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8ddf0784f5b83e8a1a175fbfca136ae

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法律规定

  1.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3.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5.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6.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7.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8.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9.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0.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1.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12.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13.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14.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15.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16.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17.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8.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19.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综上所述,就是本律师对于“抚养和赡养的区别是什么,法定抚养或者赡养必需有在一起的户籍关系吗?”的解答和相关问题的分析,希望对大家都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更复杂的情况或是不懂的问题,可以电话或留言本律师进行咨询,我会耐心为您解答,全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