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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珍律师 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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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未婚生子的最新政策是什么,社会抚养费与子女抚养费区分

中必将存在着生孩子的情况,一般来说在结婚之后就存在生孩子的现象,但是也存在着未婚生子的情况,不管是婚内生子还是非婚生子的情况都都应该给孩子上户口。下面就由本律师为大家整理相应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未婚生子的最新政策是什么

  1. 1、未婚生育的第一胎子女,应当责令其补办结婚登记。

  2. 2、未婚生育的第二胎子女,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3. 2017年我国已放开了二胎政策,但是超生的或其他不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依然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4. 3、未婚生育第三胎甚至以上子女的,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5. 4、社会抚养费只缴纳一次即可,不限地区。

  6. 5、如需缴纳社会抚养费,那么夫妻二人都需要缴纳而并非一人缴纳即可。

由上我们可知,国家虽然放开了二胎政策,但是依然需要公民注意是否符合放开二胎政策的放开条件,对于不符合二胎的生育条件或发生超生的,生育的夫妻需要缴纳相关的社会抚养费。

二、社会抚养费与子女抚养费的区分

  1. 1、产生原因不同。

  2. 社会抚养费是未婚生育或不符合生育条件的超生所要缴纳的费用,而子女抚养费是子女的父母在离婚时,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支付给子女到成年所需的抚养费用。

  3. 2、支付方式不同。

  4. 社会抚养费是一次性缴费,而子女抚养费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也可以选择分期支付。

  5. 3、支付的主体不同。

  6. 社会抚养费的支付主体是需要缴纳支付抚养费的夫妻两人,而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对象是子女父母中未直接抚养的一方。

三、相关知识

非婚生育按照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违法行为。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提醒:非婚生子需要注意的是社会抚养费的变化,目前为止,并没有取消社会抚养费,对于不符合条件生育的夫妻或未婚男女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仍然需要按照社会抚养费的标准支付社会抚养费。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给孩子上户口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上户口的相关事宜,如果是非婚生子的情况一般还应当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如还有其他疑问需要找律师咨询,欢迎致电咨询。联系方式:张丽珍律师  132-6198-9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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